歐盟PED承壓設備對于EN10204 3.1和EN10204 3.2認證證書的要求
我國壓力容器鋼板制造廠須按《鍋爐壓力容器專用鋼板(帶)制造許可規則》的要求獲得制造許可。鋼管、承壓鑄件/鍛件、管件、緊固件等制造商須按《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的要求獲得制造許可。歐盟承壓設備指令PED 97/23/EC也有類似的要求。取得PED材料制造許可以后,這些材料既可直接出口歐盟,也可為國內一些需打CE標識的設備所采用,從而為企業贏得更多商機。通過這一符合性評定過程,對提高企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以及產品在歐盟以外市場上的競爭力,也能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PED產品(97/23/EC歐盟承壓設備指令)對材料證書的要求
PED產品對材料證書的要求,即97/23/EC歐盟承壓設備指令對材料證書的要求,相對于中國國家標準以及ASME標準而言,PED產品對材料證書的要求是最為嚴格的。此時需要介紹一下EN10204-2004《金屬制品檢驗文件類型》,此標準將金屬制品的檢驗文件分成基于非指定檢驗的檢驗文件2.1 和2.2,以及基于指定檢驗的檢驗文件3.1 和3.2 四個類型的證書。其中,en10204 3.1 證書的定義為:
第一,此文件由材料制造廠出具,在文件中申明所供應的產品是滿足訂單要求的,并提供試驗結果;
第二,試驗單元的選取和試驗按照產品標準、官方條例、相關技術法規和/或訂單的規定進行。
第三,文件由材料制造廠授權的獨立于生產部門的檢驗代表批準;
第四,如果材料制造廠執行了可追溯性步驟并提供了相應符合要求的檢驗文件,就允許材料制造廠遞交在原始產品或其收到的產品上獲得的試驗結果的檢驗證明書3.1。
3.2 證書的定義為:包含試驗結果數據的證明書,該證明書由材料制造廠授權的獨立于制造廠的檢驗代表以及由采購方授權的檢驗代表或官方條例指派的檢驗人員出具的文件,并聲明了產品與采購合同要求相一致;如果材料制造廠執行了可追溯性步驟并提供了相應符合要求的檢驗文件,就允許材料制造廠遞交在原始產品或其收到的產品上獲得的試驗結果的檢驗證明書3.2。
按照97/23/EC 對壓力容器類別的劃分,結合EN10204-2004 標準,對于Ⅱ、Ⅲ、Ⅳ類容器的受壓件,包括筒體、封頭、設備法蘭、法蘭蓋、接管、接管法蘭以及法蘭蓋、補強板、換熱器的管板、換熱管、膨脹節、以及設備主螺栓,包括接管法蘭的連接螺栓等,在合適的質量管理體系下提供3.1 證書,如果沒有建立合適的質量管理體系,則需要提供3.2 證書。對于合適的質量管理體系,在EN10204 標準中也有闡述,即材料制造廠的質量管理體系由在歐共體建立的有資質機構進行認證,認證還包括指定的材料評估。
目前國內生產的PED 產品,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按照ASME 標準設計制造,另外一種是按照EN13445 設計制造。不論按照何種標準設計制造,在材料選用方面通常會選擇較常規生產的ASME材料,這樣圖紙設計時,還必須要提交一份PMA特殊材料批準證書給相應法定檢驗機構審批,在審批通過后才允許使用。
在實際生產過程中,判斷PED 產品受壓件所用材料是提供3.1 證書還是3.2 證書,需要依據材料制造廠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以下簡稱體系證書),通常指依據97/23/EC認證證書及其材料認證范圍。根據材料制造廠提供的上述證書頒發機構、有效期、以及材料認證范圍來具體判斷。
除上述體系證書外,97/23/EC規定材料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1)材料必須進行最低設計金屬溫度下的沖擊試驗,平均沖擊功≥27J;(2)材料延伸率≥14%;在此基礎上,結合PMA證書中對具體材料提出的特殊要求進行材料采購。在期貨采購時,訂單中詳細注明材料要求,只要材料制造廠的資質時滿足要求的,則提供3.1 證書即可,否則,就需要提供3. 2 證書。若是由于采購數量及周期限制,只能采購現貨,通常情況下,無法滿足PED 的要求,這時就需要請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到材料制造廠進行見證取樣、試驗,并和材料制造廠共同出具3.2證書。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材料認證范圍,因為大部分檢驗機構出具的材料認證范圍,涉及到了材料標準、牌號、交貨狀態、規格限等。例如,在某項目采購中,根據項目要求設計選擇管板的材料為SA-350 LF2,供貨狀態為正火,而實際供貨方的體系證書中對于SA-350 LF2 的材料僅包含了淬火加回火供貨狀態,則此份證書不滿足3.1 要求,需要提供3.2證書。當然除了判斷提供3.1 或3.2 證書外,還應當滿足相應的材料標準,這里就不再贅述。